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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货车司机与物流公司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发布者: 正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1/8/2025 4:04:14 PM

一、案情简介
莫某于2022年6月开始从黄某处接单,从事货运运输工作,而黄某系A物流有限公司的股东(以下简称A公司),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工资按照每月所收运费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等。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办理社保登记手续,未缴纳社保。
莫某于2023年5月离职,后向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1、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3053.4元;2、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0487.98元。
二、争议焦点
莫某与A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三、法律法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考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1.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2.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3. 考勤记录;
  4.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四、律师答辩意见
1、A公司对莫某从未进行过劳动管理,双方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
(1)莫某从未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也不存在认定劳动关系时可参照的凭证:如工资支付凭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工作证、招聘登记表、考勤记录等。
(2)A公司没有对莫某实施任何形式上的劳动管理。莫某没有办理入职和离职手续,也不需接受A公司的日常考勤和规章制度约束,不存在待岗时间要求,不需接受考核、管理惩戒,莫某也不受A公司请假制度约束。莫某工作时间长短、工作区域、工作量都不受限,其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调整,亦不需要到固定地点上班。莫某具体运输过程也不接受管理、监督、控制,至于莫某是否雇请他人代送,走哪条路线送,均在所不问。这表明双方之间缺乏以劳动管理为表现的人身隶属性特征。
(3)莫某属于跑货运的个体司机,既可以从黄某处接单,也可承接其他客户的货物运输业务,莫某是否愿意承运,取决于运输费的多少,并不是基于运输系A公司与莫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必须完成的劳动内容。
2、莫某收取的报酬不符合工资的性质,双方不具有经济上的从属性。
莫某运输完成后一般都是直接从第三方收取运费,同时通过微信与黄某联系“运费计入借支”,后黄某与莫某每个月进行结算并支付报酬,且都是按运费的一定比例向其支付,没有保底收入,这明显与一般劳动者领取的工资在性质和计算方式上不一样。虽然A公司的财务人员也受黄某的委托向莫某支付过报酬,使用了“工资”这样的词汇,但A公司向莫某支付的报酬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工资,不符合工资的基本特征。这说明了双方无劳动管理及经济上的从属关系。

  1. 案件处理结果

     该案件开庭前在仲裁委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结案。
虽然案件没有经过实际的审理,但我们作为律师,从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之后,就要依据案件事实、双方的证据以及法律法规来进行分析案件、准备文书材料,尽可能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减少当事人的损失,为当事人解决问题。

 

 

律师简介
 
吴绮晴律师
广东正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吴绮晴律师,法学本科毕业,法学学士,专职律师。
在校期间,在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和肇庆市人民检察院实习,荣获“优秀实习生”称号,2019年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020年7月加入广东正帆律师事务所,参与实习,开始接触民事诉讼案件及非讼案件,主要协助律师跟进案件、撰写法律文书、接待当事人、审查修改合同等日常性工作事务。
在从事法律行业以来,做事认真负责,有很强的责任心和团队意识,且经办多件不同类型的案件,包括民间借贷纠纷、劳动争议案件、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民商事案件。自工作以来一直以热忱、专业、负责的态度为每一位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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