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丁某因工作环境长期接触噪声,用人单位未提供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作业环境,亦未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导致丁某听力下降,直至无法听到外界声音。2021年9月下旬,丁某被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职业性中度噪声聋。2021年11月初,丁某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2022年1月下旬,丁某劳动功能障碍等级被鉴定为捌级。因单位拒绝与丁某协商工伤待遇,丁某向佛山市某区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以及部分医疗费用等。仲裁委支持了丁某除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外的其它请求,丁某不服仲裁裁决依法向佛山市某区法院起诉。双方在一审审理阶段经法官主持达成了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调解方案。一审结束后,丁某经鉴定部门鉴定需配置助听器,社保部门报销了丁某首次配置助听器的费用。因丁某在申请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时,社保部门明确告知丁某一旦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视为该次工伤保险关系终结,不再对后续费用承担责任。又因单位拒绝支付后续更换助听器的费用,丁某以侵权损害赔偿为由向法院提出残疾赔偿金差额、更换助听器费用、部分医疗费及交通费等请求。
【争议热点】
职业病病人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后,能否再获人身损害赔偿?
【判决结果】
因丁某听力损害鉴定未构成伤残,法院未支持丁某提出的残疾赔偿金差额的请求,支持了丁某后续更换助听器的费用、部分医疗费及交通费。
【简要分析】
一、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权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本案中丁某虽已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工伤保险赔偿未弥补其实际产生的损失。又因用人单位未提供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作业环境,亦未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导致丁某听力受损,用人单位构成侵权。所以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丁某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二、丁某是否构成重复索赔
庭审中用人单位答辩,丁某已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赔偿,再次起诉人身伤残补助金赔偿,属于重复索赔。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构成侵权且工伤保险赔偿金额不足以弥补劳动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及经济损失的,劳动者除了应得的工伤保险赔偿之外,其有权就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的差额部分提出赔偿要求。也就是说本案的丁某因工伤保险关系终结,不能获得后续更换助听器的工伤赔偿。丁某有权就包括后续更换助听器的费用、残疾赔偿金差额及后续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提出索赔,且不构成重复索赔。因丁某听力受损未构成伤残,故法院未支持丁某提出的残疾赔偿金差额请求。
三、职业病病人人身损害赔偿案的赔偿原则
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按照侵权损害赔偿填补职业病病人工伤赔偿损失的原则裁判:
1、工伤保险待遇有该项目而侵权损害赔偿没有的,应计赔;
2、工伤保险待遇没有该项目而侵权损害赔偿有的,应计赔;
3、工伤保险待遇及侵权损害赔偿都有该项目,按赔偿金额多的计赔;
4、不告不理,当事人未起诉的项目,法院不处理。
具体到本案,如果丁某的听力损害构成伤残,且与工伤赔偿金存在差额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赔偿丁某的残疾赔偿金差额部分。因工伤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性质与人身损害残疾赔偿金性质相同,故在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时一并扣除工伤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理,工伤保险未获赔的医疗费、后续配置或更换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人身赔偿案审理中法院按照证据情况一并计赔。
【律师建议】
职业病病人遭受的身心痛苦是终身的,大多数职业病病人的身体不可治愈。为了更好维护职业病病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律师同行接触到类似职业病案例时,除通常的工伤保险赔偿外,可另行提出侵权损害赔偿,更好地弥补职业病病人的人身及精神损失。
【作者简介】

黄嘉珍律师
广东正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中国政法大学学士,民盟盟员。
擅长办理刑事、婚姻继承、合同纠纷案件。因业务精湛入选佛山市中立法律服务社婚姻继承专家库专家;曾担任佛山市律师协会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得顺德区司法局、顺德区总工会“优秀律师”荣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