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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发布者: 正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1/22/2024 9:31:32 AM

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在《民法典》第1064条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民法典》生效之前已经生效的属于夫妻一方债务的民事判决书能否再以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向夫妻的另一方主张权利?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案例:2022年6月,陈某向广州市某法院起诉崔某、何某,要求确认(2001)穗芳法经初字第202号判决书判决的债务是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偿还。

事实和理由:2001年因被告崔某拖欠陈某货款,陈某起诉至广州市芳村区人民法院,芳村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18日作出(2001)穗芳法经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崔某偿还货款274200元。判决生效后,经法院强制执行,未能全部执行到位,陈某认为(2001)穗芳法经初字第202号判决书判决的债务是崔某、何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就是夫妻共同债务。

一审法院判决2001)穗芳法经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所载明的债务是崔某、何某夫妻共同务,应由崔某、何某共同向陈某偿还。崔某、何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本案陈某以案涉债务属于崔某与何某之间的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向何某主张权利,该请系债权请求权,依法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法律规定,一审判决认定陈某的诉请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陈某对崔某与何某之间的夫妻关系早已明知,而崔某产生的案涉债务发生在20多年前,陈某在该债务产生的20年内均未向何某主张权利,根据《民法典》第188条的规定,本案陈某的诉请已经超过了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在何某一审主张时效抗辩的情况下,依法应当予以驳回。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裁决的争议焦点是确认夫妻共同债务是确认之诉还是给付之诉。确认之诉,是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为请求内容而提起的诉讼。给付之诉是一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实体义务的诉讼。

两者区别在于提供的法律保护在标的上的不同,确认之诉的提起不以实际给付为目的,诉讼仅针对实体权利本身,确认之诉保护的是法律关系。给付之诉保护的是实体权利指向的对象,物或者是行为,该对象是具体的可以执行的标的,可以给付的内容。

本案一审法院认为确认夫妻共同债务之诉属于确认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二审法院认为确认夫妻共同债务之诉属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本案债务发生于2000年,一审判决于2001年6月,本案确认夫妻共同债务之诉是2022年6月起诉,距离一审判决生效已经过了20年的最长债权保护诉讼时效。

本案,原告要求确认夫妻共同债务,从表面上看是确认之诉,实质是要两被告承担共同还款义务,实际上是有给付义务的给付之诉。因此本案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二审法院据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处理得当。

作者简介

朱福春律师

广东正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执业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刑事辩护、行政诉讼纠纷

执业经验:朱福春律师研究生毕业于苏州大学,获得硕士学位,曾经任职中学和大学教师。从事法服务以来,先后经办过500余件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坚持“用心办好每一件案,认真服务每一个客户”的服务理念,获得当事人的认可与好评,执业期间曾经担任佛山市三水万达广场等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社会兼职:佛山市于都商会副秘书长兼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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