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实习时,师傅一再教导“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同样的证据可以构建出不同的事实”,律师必须通过举证来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主张适用的法律,以说服法官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执业后,接触了很多拿着判决书来咨询的当事人,几乎每个人都说“我有理,法官就是偏袒对方”,看了判决,再跟当事人详细了解情况,最终会发现这些当事人大多是输在了举证上面。
在纠纷的处理中,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其中的事实是法官在案件审理中查明的案件事实,可能与纠纷发生时的实际情况有偏差,甚至是很大的偏差。这种偏差的产生就在于当事双方能够提供多少的证据,这些证据反映的事实与实际情况的接近程度。
既然证据这么重要,那我们今天就来聊聊证据的那些事。
证据的种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民事证据包含8类,分别是:
(一)当事人的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二)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这种物品之所以称为书证,不仅因它的外观呈书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记载或表示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三)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物证有:争议的标的物(房屋、物品等);侵权所损害的物体(加工的物品、衣物等);遗留的痕迹(印记、指纹)等等。
(四)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它包括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
(五)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存储于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包括电子签名、格式化后的硬盘通过恢复取得的信息等等,与传统的录像、录音等视听资料有所区别。
(六)证人证言
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专业人员运用其专门知识,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分析鉴别,对专门性问题作出意见,以作为法官判断相关证据真伪的参考依据。
(八)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后的记录。
证据规则
这么多种类的证据,在诉讼中都应该由谁来举证呢,《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的法律法规做了相关的规定。
1. “谁主张举证”是一般原则。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就是平常讲的“谁主张谁举证”。
2. “举证责任倒置”是例外
法律法规规定了几类侵权诉讼案件,由被告负责举证,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主要包含以下几类: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3. 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是补充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如何收集保存证据
证据如此重要,该如何取证呢?是否要等到真的纠纷发生后,再看自己有多少证据?
在日常的经济生活中,养成良好的证据意识和习惯,随时保存相关证据,以便在将来发生纠纷时,能够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所主张事实,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以个人之间的合同纠纷为例,按照交易过程,建议收集和保存证据如下。
1. 建议双方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
2. 建议在合同中留存双方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号码、QQ号、微信号(注意是微信号,不是微信名)、电子邮箱等。
3. 建议互相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给对方留存。
4. 建议通过银行转账完成资金往来,并在转账时注明是属于什么款项。如果有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支付方式支付款项,建议通过微信聊天和短信聊天的方式把转账的起因和是否已经收付款项进行确认。
5. 建议保留所有收发货凭证,登记成册。
6. 建议定期进行书面对账,保留相关对账凭据。
7. 双方有争议的时候,及时提出书面意见和反馈,并留存。
以上是关于证据及证据收集的一些浅显介绍,作为个体不一定是法律的专家,但具体基本的证据意识、养成良好的证据收集习惯,在出现纠纷时,一定会在举证方面处于有利的位置。
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六十八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六十九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民事证据规定》
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欧阳祖耿律师
工学学士,曾先后任职顺达电脑、美的集团,具有多年的企业管理经验。
从事律师工作以来,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承办众多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积极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专注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争议诉讼和解决等领域。
顺德区总工会法律援助库律师、顺德区法律援助及刑辩律师库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