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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服刑人员提起离婚诉讼的思考

发布者: 正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6/25/2019 4:02:04 PM

   

    笔者日前在工作中接到一个咨询电话,咨询者陈某陈述的情况如下:陈某称其与丈夫李某结婚十二年,婚后生育儿子、女儿各一名,两个孩子出生后一直由陈某照顾至今。陈某与丈夫李某的夫妻感情一般,李某在与陈某结婚前曾有过一段婚姻,生育过两个孩子,两个孩子现均已成年。2018年初,陈某的丈夫李某因与婚外的女性酒后发生性关系,该女子报警处理,后陈某的丈夫李某被司法机关以强奸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被送往监狱服刑。丈夫李某的行为给陈某造成了极大的心理伤害,她无法原谅丈夫对感情的背叛,经过慎重的思考,她欲提起离婚诉讼,并希望两个孩子(两个孩子的年龄分别为10岁、1岁6个月)判决由其抚养,但她很疑惑,像这样的情况,她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她离婚及要求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归她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针对陈某的疑问,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如下:

1、陈某应该在哪个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都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的规定,陈某可向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如她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可向她的经常居住地起诉。


2、陈某的离婚诉讼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己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该意见规定,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己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该《意见》判决准予离婚的第11种情形如下:“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有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陈某的丈夫李某虽仅判决三年有期徒刑,并不属于长期有期徒刑,但因李某涉嫌犯罪的罪名为“强奸罪”,该罪名为暴力的性犯罪,且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因此陈某以此为由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应当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3、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如何处理?


 

    在子女抚养方面,我国婚姻法及其相关规定,两周岁以内的孩子一般归女方抚养,十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会征求被抚养人的意见,并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考虑孩子由哪方抚养更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等因素判断。根据陈某的陈述,他们的孩子有一个在两周岁以下,且该孩子出生后也一直由陈某照顾,孩子出生后连父亲的面都没见过。对该名子女,离婚后判给陈某抚养的机会较大。而另一个孩子已满十周岁,在判决该名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时,法院会在征求孩子的意见的情况下,结合孩子在生长环境、父母对子女的态度、成长的过程及目前子女的现状等情况去判断。
   

    据相关数据显示,在最近几年的离婚案件的数量有快速增长的趋势,某法院一年的离婚案件受理比例更是占到了当年民事案件的23%之高。如何控制离婚率的上升?笔者认为,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婚姻家庭观。相关的职能部门要加强法制宣传,使夫妻双方在家庭中互相忠诚和爱护,让家庭纠纷解决在萌芽阶段,夫妻双方也应互谅互让,多交流沟通,共同努力对待碰到的困难和问题。

   

    包红先律师,是广东正帆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近十年,被评为佛山市优秀律师、佛山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佛山市顺德区优秀法律援助律师,并受聘担任佛山市以案释法专家库成员。包红先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丰富的执业经验,在近十年的执业过程中,办理了大量的婚姻家事案件,积累了丰富工作经验,包红先律师同时为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在办理婚姻家事案件中以专业的知识及耐心细致的服务受到当事人的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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