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潘某与刘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22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恋爱期间,潘某在节日、生日时多次向刘某支付红包和送礼物共计2万余元,在双方登记结婚前,潘某按照当地习俗向刘某给付现金彩礼19.8万元并购买价值3万余元的“三金”首饰。
由于夫妻矛盾,刘某搬离住所,分居至今。刘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潘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其返还全部彩礼、“三金”首饰及在恋爱期间支付的红包,双方对此分歧较大,且存在对立情绪。
争议焦点
离婚后能否要求退还彩礼??
法院审理
法官结合双方的具体情况及当地风俗,认定潘某以促成双方结婚为目的给付刘某19.8万元彩礼与购买“三金”首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彩礼范畴,认为上述财产应认定为彩礼。但综合考虑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事实,同时考虑彩礼数额已近给付彩礼一方所在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10倍的情况,认定为彩礼数额较高,应予以返还,最终判决刘某返还潘某彩礼9万元。关于潘某主张双方恋爱期间其向刘某在节日时给付的红包和礼物亦属于彩礼范畴应当返还的诉请,双方恋爱期间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节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金及礼物作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范畴,故该诉请不予支持。本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律师建议
彩礼作为我国传统婚嫁习俗,有广泛的社会文化基础,但近年来,彩礼数额持续走高,已成为很多家庭的沉重负担,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不断上升,甚至出现因彩礼返还问题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彩礼失去“礼性”,成为婚姻“不能承受之重”。建议大家弘扬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让彩礼回归“礼”,助力移风易俗。
律师简介
包红先律师,现任广东正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十多几年,办案经验丰富,特别擅长合同纠纷案件、婚姻继承及刑事案件的办理。
曾先后被评为佛山市优秀律师、服务民营企业优秀律师、法律援助先进个人、顺德区优秀法律援助律师、佛山市优秀法律援助律师,受聘担任佛山市以案释法专家库成员、顺德区以案释法专家库成员、佛山市调解专家。
包红先律师在承办案件及担任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过程中,运用扎实的法律功底,全面为委托人或法律顾问单位竭诚服务,并始终坚持以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快捷的法律服务为宗旨,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客户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