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刘某是个体运输户,经常到佛山市顺德区某平板分条厂运货;黄某是平板分条厂的仓管员,日常负责收发货。2019年12月初,二人商量共同盗走该厂仓库的钢卷。2019年12月13日17时许,刘某驾驶货车进入平板分条厂,黄某办好装货手续,并安排吊车将一卷不锈钢吊到货车上,不锈钢(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4万元)。后刘某将钢卷拉走加工成两卷,并以人民币13万多元的价格销售给李某,刘某分得7万多元,黄某分得6万元。后佛山市顺德区某平板分条厂在盘点时发现丢失了钢卷报案,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将刘某、黄某抓获。
刘某、黄某应以何种罪名定罪处罚?如何处罚?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有什么区别呢?
一、办案过程及结果
承办律师接受黄某家属委托后,通过会见黄某,详细了解案件经过,把握好每个细节,向公安机关提出了本案的不应以盗窃罪立案,而应以职务侵占罪立案的法律意见,后承办律师的上述意见获检察机关的采纳,检察机关最终以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法院最终判决刘某、黄某犯职务侵占罪,并予以从轻处罚,刘某、黄某后分别被判处八个月及七个月有期徒刑。
二、盗窃罪及职务侵占罪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三千元,数额巨大的起点为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为五十万元以上。据此,若本案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刘某、黄某将面临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刑法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的数额的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贪污罪额较大标准为:30000元至200000元。据此,因本案涉嫌犯罪金额为14万元,若本案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则属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用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号)(九)职务侵占罪,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刘某、黄某将面临两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三、如何区分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
区分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两个罪名,可从以下方面考虑:1、主体不同。盗窃罪是一般主体,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即特殊主体。2、盗窃不是利用职务便利,职务侵占罪必须是利用经手、管理财物的职务上的便利而不是工作上的便利。3、盗窃罪非法占有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私财物,而职务侵占罪侵占的对象只限于本单位的财物并且是本人经手、管理的财物。
四、综合分析
首先,本案的黄某为公司仓管人员,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其职责范围包括查验货物、安排吊机手将货物吊上货车、开具放行条。有关涉案的“安排吊机手装货、开放行条”的事务就是公司领导交办给黄某的工作,该项工作之所以交给黄某,这是黄某作为公司仓管的职权范围和职责所在。(2)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便利”是指工作带来的方便,工作带来的有利条件,具体包括经手、管理、运输、支配、决定等多种表现方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可直接从工作内容上来理解,看一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就要看该便利条件是否直接为他的工作内容所包括。本案中,安排装货、开具放行条的工作由黄某负责;由于刘某认识黄某,刘某才有自由将货物运出公司的便利条件。因此才可以如此轻易的窃取公司财物,毫无疑问地是利用了黄某的职务带来的便利。(3)刘某并非受害单位的人员,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犯罪主体要件,他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在犯罪过程中,刘某与在黄某互相配合,共同将受害单位的财物占为己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因此综上分析,刘某、黄某为职务侵占罪共犯。
五、办案感悟
律师在代理刑事案件时,应注意把握细节,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为当事人提供细致专业的法律服务。本人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一直秉承“耐心细致、尽职尽责”的工作理念,办理了大量刑事案件,均达到了较好的辩护效果。
律师简介
包红先律师,是广东正帆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从事律师工作近十年,被评为佛山市优秀律师、佛山市服务民营企业优秀律师、佛山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佛山市顺德区优秀法律援助律师,并受聘担任佛山市以案释法专家库成员、佛山市顺德区司法局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师团成员。执业期间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包括故意杀人、贩卖毒品、放火、强奸、贪污贿赂、职务侵占、诈骗等重大复杂案件,均取得了显著的办案效果。
近期本人办理效果较为显著的案件如下:1、2020年3月曾某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2020年5月覃某某合同诈骗一案,检察机关指控犯罪金额八十多万,法院最终认定犯罪金额为九万多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3、冯某某涉诈骗一案,指控诈骗金额近千万,案件经一审、二审审理,2020年6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3、2020年7月邓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5、2020年8月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申请取保候审获准。
包红先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丰富的执业经验,对自己承办的每一个案件都要求做到细致严谨、精益求精,细心审视案件的每一个细节,从而发现最好的解决方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及耐心细致的服务受到当事人的广泛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