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李国庆俞渝夫妇与其儿代持股权纠纷占据了各大新闻的头条,这种现实中的富豪家庭大战远比电视剧更加精彩!堪称现代的《宫心计》,至于该案结果,我们吃瓜群众静待法院的判决。但各位吃瓜群众中也许有的就可能涉及代持股东协议的问题,试问“你的代持股权协议有效吗”,“有了代持股权协议就想高枕无忧?”
一、“代持股权协议”的法律规定
(一)概念及有关规定。
代持股权协议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处置方式的协议。因应商事活动的实际需要,虽然我国在法律法规层面没有对代持股权有具体的规定,但在具体的司法中是认可代持股权协议的,目前也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明确了其法律存在,最高院认为这属于双方间的自由约定,根据缔约自由的精神,在如无其他违法情形,该代持股权协议应有效。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二)代持股权协议有效的条件
从该条司法解释看出代持股权协议的有效必须符合同时以下条件:一是双方之间存在股权代持的合意(或合同);二是实际出资人有实际出资;三是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对于前两个条件比较好处理,现在是第三个条件中因新民法典的颁布,原合同法废止,不能再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多种合同无效的情形作股权代持效力的认定,则应当以新的民法典中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在民法典合同编中没有具体规定何种情形为无效合同,只是在第508条作了个概述性规定:“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而第一编第六章规定的是民事法律行为,则要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来确定了,即在民法典第144、146、153、154四条中做了详细的规定,具体总结为下列五种情形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虚假意思表示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4、违背公序良俗的;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如果不幸符合上述其中某一情形的,则代持股权协议就会认定为无效。
二、常见的代持股权协议情形
在实际的商事活动中,人们需要签订代持股权协议主要情形分两大类:一类是为了规避公司设立的强制性规定,主要体现在规避公司设立的主体、人数、比例、范围等,而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投资的。另一类是行为人出于隐私或其他个人的需要,不便以自身名义进行公司登记或变更的。
对于第一类的情形,应当认定代持股权协议无效,这是以迂回的方法避开了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会导致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的损害,而法律、行政法规在公司设立上作强制性规定,就是排除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即当事人在合同中不得合意排除、规避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譬如《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六)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有些公务员意图牟利,又欲规避本条的规定,遂与他人签订代持股权协议,利用他人的名义进行投资设立公司。又如《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些人为规避一人有限公司中股东的严格责任,避免公司法人面纱被揭开而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也采用代持股权的方式。甚至还有一些纯粹是债务人、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或法院强制执行而转移财产,或夫妻一方隐匿单方持有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等而将其股权登记到第三人名下等诸如此类的行为,如不予以严格规范管理,任意由当事人肆意妄实施,将对国家的法律及经济秩序造成严重的损害。
对于第二类的情形,并非是为了规避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下,应当予以认定合法有效,此类行为不但能促进人们的经济活动,扩大了投资渠道,也有利于社会的发展,法律不应过多的予以干涉。
三、代持股权的法律风险
(一)从隐名股东的角度来说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股权代持协议有效但不能成为股东的风险;
2、显名股东擅自转让或质押代持股权的风险;
3、代持股权被强制执行的风险;
4、代持股权作为名义股东财产被处置的风险;
5、显名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风险;
(二)从显名股东来说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被公司股东追索出资的风险;
2、承担在出资不足范围内补充清偿责任风险;
3、难以退出公司股东的风险;
4、不当代理行为而被实际出资人追偿或索赔的风险;
以上风险如何规避,使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建议企业不妨与法律顾问一起,事先做好全面的了解和完善的法律安排,筑好保障股东自身权益的防洪堤!
律师简介
伍玉林律师,本科学历,佛山市顺德区总工会政府律师服务团成员,佛山市顺德区青少年维权在线顾问律师,佛山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同时担任几十家公司及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现为广东正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学功底深厚,逻辑思维灵活缜密,实践经验丰富,擅长于民商事纠纷、知识产权等专业领域,曾先后办理过许多重大典型的案件:其中包括中山好生活电器公司与广东好太太公司的商标案件,南海实达轩公司与腾讯公司的商标及著作权案,顺德巴斯酒业公司与美国华盖公司图片侵权案等,被省、市多家媒体跟踪采访报道,在社会上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深受广大客户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