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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为治病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者: 正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8/30/2021 6:56:08 PM

【案例】
2019年下半年,雷女士经常出现腰痛、腹部膨胀,便秘等症状。经一系列检查,医生诊断为卵巢癌,手术加化疗需要手术费用约15万元。手术前一周,雷女士与丈夫王某因手术费用发生争吵。王某称“没钱”“或者你去借钱”,绝望的雷女士向亲戚朋友借款8万元用于治疗。因雷女士积极配合医生,手术化疗后病情有较大好转。但出院后,因无力归还借款,债权人将雷女士夫妻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雷女士及丈夫王某共同还债。
庭审中,丈夫王某答辩雷女士未与其协商向他人借款,他不知道借款是否真实。而且就算借款是真实的,借款用于雷女士自身治疗,并未用于家庭生活,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该笔借款应由妻子雷女士自己承担。债权人坚持认为,该笔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因为,两个被告为夫妻关系,故雷女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用于治疗疾病,以上借款应为夫妻二人的共同债务,王某对以上借款及利息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争议焦点】
涉案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处的“日常生活需要”一般是指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事项,如正常的衣食住行支出、子女教育支出、医疗保健支出等。
具体到本案,雷女士与王某为夫妻,虽然夫妻感情较差,但仍是夫妻。雷女士身患重病,王某作为丈夫应积极治疗,但王某不但不救助雷女士,还拒绝出钱治疗,实在令人心寒。而雷女士为自身疾病治疗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应理解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产生的费用,故雷女士的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定,虽然雷女士夫妇关系失和,但仍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共有。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患有重大疾病,从夫妻间相互扶助的角度,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医疗费支出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另外,根据两人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以及亲友微信群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王某对妻子雷女士借款的事是知情的,虽然其主张是雷女士个人债务,但无证据表明出借人在借款时明确知悉是个人债务,因此王某的抗辩未被采纳。遂判决两被告雷女士及丈夫王某共同向债权人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以及利息。
【重要提示】
实践中,下列情形,夫妻任何一方可以在不离婚的情形下,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夫妻间应彼此珍惜,互敬互爱,互相扶助。置一方危难于不顾,不仅受到道德的谴责,还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律师简介】


黄嘉珍,中国政法大学学士,广东正帆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从事律师业务近10年,擅长办理刑事、婚姻继承、合同纠纷案件。因业务精湛入选佛山市中立法律服务社婚姻继承专家库专家;系佛山市律师协会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获得顺德区司法局、顺德区总工会“优秀律师”荣誉。
黄律师身为民盟盟员,热心公益,积极参加社会服务,履行参政议政职能。曾分别获得2017-2018年度民盟佛山市顺德区委员会“社会服务先进个人”;2018-2020年度“参政议政优秀个人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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