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家公司在业务活动中都可能会涉及到与客户进行财务对账这个问题,我们在办案中发现,尽管对账这个活动在公司的业务活动中如此重要,几乎每年甚至每月都会发生,但很少有公司能把对账这个问题解决好,以至于有些公司因对账对的不好导致产生纠纷,造成了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一、对账是有学问的。你的交易对象不同,怎样签对账也会相应的不同。
1、如果你的交易对方是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区别于其他经营主体的一个很重要的特征就是:有限公司一般情况下是以公司资产对外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抽逃资金或未依法缴足出资的情况除外),那么对账的时候就要注意让该公司在对账单中盖公司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因为这两个印章是一个普通的有限公司最常见的备案印章,经过备案的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确认过的债务是有较高的法律效力的。除了上述备案印章外,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对账单的签字确认,也是有比较高的证据效力。
2、如果你的交易对方是一人公司或者个人独资企业,除了上述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外,公司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投资人也可以签名进行对账,其签名的效力与公章的效力是等同的。
3、如果你的交易对方是个人合伙或者个体户,工商登记上记载的投资人的签名是有效的,但在该投资人没有签名的情况下其配偶在对账单签名对账就要注意,其配偶签名的效力可能需要根据双方的交易合同、送货单等证据综合判断。
4、在实务中,有些公司反映,经常都无法按照前述1、2、3的要求取得交易对方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投资人的签名,而是由对方的工作人员的签名,这种情况下对账有没有效呢?在诉讼中,考量这种对账的效力的时候,首先要看该签名人员是否有公司的授权,如果有公司授权,则有效;如果没有授权,则需要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和交易中的证据综合认定该对账的效力。
二、对账是有技巧的。
一般情况下,我们建议对账最好是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对账,但实际上很多情况下交易主体间更多的是采用微信对账、QQ对账、通过电子邮件对账等多种方式。这些方式中哪种方式最好呢?
1、证明效力最高的是对方盖章确认过的书面对账单,而且,建议在取得这样的对账后一定要保存好对账单原件。如果原件丢失,在诉讼中会产生举证不能的尴尬局面。
2、从证据的角度来讲,微信对账的效力要略优于QQ对账,这是由于微信账户需要绑定手机号码,且现在很多营运商均要求手机号码实名制,所以比较容易证明对账对方的身份。而QQ很难做到实名注册,对账的证据效力要弱一些,如有证据证实用该固定QQ对账是双方长期以来的交易习惯,那么该QQ对账也有可能会被认可的。微信对账和QQ对账共同的优点在于方便快捷,缺点是比较难长时间保存,且对账的原始载体(手机或电脑)丢失或更换,则对账的原始数据也难以找回。
3、从内容的角度来讲,建议在对账时同时注明双方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确认。譬如买卖合同中,常常人们进行对账时重点放在金额的确认上,却忽视了与对账金额相对应的货物的质量、数量、交货期合格的事后确认,导致有时出现货款金额已经核对好,但因对方对货物的质量、数量、交货期等有异议或在诉讼中提起反诉,从而导致虽有对账但最终支付金额减少的问题;有时会出现对账内容不清,导致货款和订单、送货单无法一致,也将可能导致诉讼风险。在上述情况下,最好是双方对账时即注明本对账所对应的产品已合格交付,这样就可一定程度上免去双方不必要的争议。
4、对账时,如果对方要求交出送货单、支票等原始材料的,请对账时务必让对方出具已经收回上述原始材料的收据,并在对账单上注明送货单、支票等原始材料已被对方收走。另外,如果客户有收走相关材料的习惯,那么请对账时尽量详细列清每一笔送货对应的送货单号及货款金额,以免事后产生争议时空口无凭。
三、建议及时对账。
就买卖关系导致的欠款来说,目前的诉讼时效是三年。实践中常常出现己方或对方经手人变更导致对账困难、数目不清,或者对账时间太长甚至超过诉讼时效后对账单失去法律的保护,产生不必要的困难和损失,因此,建议及时对账,较好地进行货款风险控制。
田晓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