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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不同意离婚,要起诉多少次,法院才会判离?

发布者: 正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12/5/2019 10:09:49 AM

一、案情


    2002年,男A与女B在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登记结婚,并于2007年生育了一女儿。
    2015年,男A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查明男A存在婚外情的事实,但基于女B不同意离婚,最终判决不准离婚。
    2017年,男A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女B亦不同意离婚。法院以证据能反映男A仍有共同生活意愿,最终判决不准离婚。2018年,男A又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女B仍不同意离婚。法院以证据能反映夫妻仍处正常沟通状态,仍有共同生活的愿望及行为,最终判决不准离婚。
    本案是笔者亲身经办的真实案件,作为女B的代理律师参与了2017年及2018年的诉讼,均胜诉。在进行案例分析时,为保障当事人的隐私,本案进行了整体的改编。

 

二、焦点与疑问点

 

    配偶不同意离婚,要起诉多少次,法院才会判离?

 

三、法律分析


    一、法院判决是否离婚的标准,就是看“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均列举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情形。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二、原告第一次起诉,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的,对于大多数诉讼离婚案件来说,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基于上文可知,法院判决是否离婚的标准,就是看“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虽可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但感情是复杂的、抽象的概念,感情是否破裂是主观上的判断,为自由裁量范畴。且在无特别情况下,“清官难断家务事”、“宁拆十座庙,不悔一桩婚”的伦理传统,导致第一次诉讼中难被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所以,若被告不同意离婚或缺席,而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案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均列举的情形,法院通常情况下判决不准离婚。
    三、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较为普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的规定可知,我国实行婚姻自由制度。所谓婚姻自由就是指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我们经常说,恋爱是两个人的事情,而分手却是一个人的事情,只有结不了的婚,没有离不了的婚。可见,婚姻与恋爱的道理一样,强扭的瓜不甜,就算你只想把它扭下来,但也就你一厢情愿。婚姻虽涉及家庭因素,但人作为个体而言,若原告一方决意离婚的,离婚只是时间上的问题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除有新情况、新理由,被生效判决不准离婚,原告在6个月后方能再次提起离婚。这6个月并非是空设,笔者认为这6个月的时间用于给原、被告夫妻双方进行冷静,修复夫妻感情,缓和矛盾的。
    但时隔6个月后,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侧面能反映出在这段时间内夫妻感情未能修复,原告一方面是行使其离婚自由的权利,另一方面以实际行动表明离婚态度非常坚决的表现。
    所以,在第二次离婚诉讼中,虽未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均列举的情形,但法院往往会基于原告离婚态度坚决而判准离婚。
    四、即使起诉若干次,法院仍判决不准离婚,为少数的个案。
    从上文可知,法院判决离婚,是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也就是说,法院判决离婚并非机械性以起诉的次数作为判决依据。
    笔者认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的次数是用于给法院判断原告离婚态度是否坚决,及夫妻有无和好的可能。而法院在作出判决是否准许离婚的决定,仍是需要综合考虑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
    所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原告以之前的判决文书即可以表明其离婚态度坚决。但只要被告能举证证明夫妻仍处正常沟通状态,仍有共同生活的愿望及行为,即能证明夫妻感情仍未破裂,则无论原告起诉多少次,法院仍可能判决不准离婚。这就是笔者代理本案之所以胜诉的原因。
    但前文已说,只有结不了的婚,没有离不了的婚。起诉若干次,法院仍判决不准离婚,为少数的个案。

 

四、归纳总结


 

    在近年间,笔者办理了较多的婚姻家事类案件,个人看,就律师而言,没有感情,只有立场,当事人的立场,就是律师最好的立场。
    在原告的角度,主张离婚的,在第一离婚诉讼中,原告举证责任较重,就需要证明夫妻感情破裂。
在被告的角度,不同意离婚的,在再次的离婚诉讼中,被告就变得被动,负有更多的举证责任,要举证证明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否则,不同意离婚也仅是空谈。
    最后,笔者看,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实在过不下去了,就“一别两欢,各生欢喜”,不一定要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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