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电台警讯-在微信朋友圈、微博等媒体造谣传谣不可为
2014年10月30日本所主任、袁海华律师接受佛山电台顺德广播“电台警讯”栏目的采访,就“在微信朋友圈、微博等社交媒体造谣、传谣问题”发表专业意见。
袁律师认为在微信朋友圈、微博或QQ群等社交媒体发布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故意进行传播的,这些都是违法行为,不少人以为轻轻一点击,危害不大,其实这种认识非常肤浅,对造谣传谣的治理,我们是有法可依的,
一、针对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造谣、传谣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明文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构成诬告陷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针对扰(rao)乱公共秩序,社会秩序、金融秩序等造谣传谣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等。
此外,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对在网络上造谣传谣进行了细化规定。
近几年我们国家越来越重视网络谣言的防范和治理,总而言之,在自媒体不断发展的今天,我们每个人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不仅不能造谣,而且要有一定的谣言辨别能力,力争做一位文明守法的新时代网民。
欢迎各位收听顺德电台(FM90.1)10月31日“电台警讯”的节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