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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别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

发布者: 正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4/8/2022 11:40:15 AM

 

  公司员工在欠条上签上自己的名字,属于职务行为还是属于个人行为?公司员工是否需要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

 

  【案情简介】


  李某诉称,王某通过微信多次向李某购买钢材。2018年,李某向王某供货后,王某称因资金周转困难,需过两天才有能力支付货款,李某同意了。2019年1月,李某与王某结算,王某签署了欠条确认尚欠李某钢材货款16万元。后李某多次向王某催款未果,故将王某起诉至法院。

 

   

 

  王某认为,王某系东莞某公司的员工,负责采购、仓管、会计、后勤等事务。根据公司老板的安排,王某通过微信向李某购买钢材,所购钢材均用于公司承包的酒店建筑工程。2019年1月,王某与李某对账并签署欠条,仅仅是作为员工代表公司履行职务行为。现东莞某公司已注销,王某弟弟系该公司的唯一股东。李某因无法联系王某弟弟,错误将王某列为被告,本案的货款不应由王某承担。基于以上理由,王某委托律师代为应诉。

 

  【律师办案过程】


  接受委托: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向法院申请追加王某弟弟作为该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并整理了相关的证据材料用以证明王某系东莞某公司的员工,负责采购、仓库管理、会计、后勤等事务,王某向李某采购钢材并与李某对账系代表东莞某公司履行职务行为,其职务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东莞某公司承担,王某并非该案适格被告。王某采购的钢材均用于东莞某公司承包的酒店建筑工程,涉案货款应由东莞某公司承担。且从王某与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可知,李某知悉王某弟弟系东莞某公司的老板,系该案实际的交易对象,从双方的录音中也可以清晰反映出,李某明确知道欠款的主体并非王某本人。承办律师在接案后,第一时间整理好上述证据提交法院。法院收到承办律师的申请后,经审查,同意追加王某弟弟作为该案的共同被告。
  开庭审理:通过开庭询问及审查本案证据,法院认定,案涉钢材系由李某供给东莞某公司承建的酒店工程,从李某提供的欠条可以看出,李某明显清楚东莞某公司系存在的,以及从王某提供其与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亦可得知李某明显知道王某弟弟系作为真正债务人;其次王某提供的其与王某弟弟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工资表、转账凭证等证据足以认定王某为东莞某公司员工,王某抗辩称在欠条上签字系代表东莞某公司确认对账符合日常逻辑,法院予以采信。

 

  【法院裁判】


  案涉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应为东莞某公司,东莞某公司已注销,依相关法律规定,其债务应由其独资股东即王某弟弟承担。王某弟弟向李某支付货款 16万元及利息,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一、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一般来说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把握:
  1、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获得经营者的授权,其与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据此,如需证明员工系代表公司履行职务行为,需提供证据证明该员工与公司之间的雇佣关系。
  2、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据此,法院会审查员工与交易相对方的交易过程是否符合一般交易习惯,是否属于其工作职责范围的工作行为,或是其以个人名义履行的个人行为。
  3、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以经营者的名义或身份实施。据此,如员工确系代表公司履行职务行为,应在交易、结算、对账时向交易相对方披露实际交易主体为公司,并非个人交易。
  4、行为人的行为与职务是否有内在的联系。据此,除需证明员工与公司之间的雇佣关系以外,还必须考虑该员工在公司的职务以及负责的工作内容,是否与其代表公司履行职务行为相吻合。

 

  【律师建议】


  1、员工在代表公司履行职务行为时,应明确向交易相对方表明其身份以及交易实际主体。
  2、欠条是证明矛盾双方欠款事实的关键证据,建议员工在代表公司进行对账时,仅加盖公司公章即可,尽量不要签署对账员工的姓名,如必须签名,应在签名前注明“经办人、经手人”等字眼,切勿在“欠款人”处签名,以避免成为共同欠款人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民间借贷纠纷、人身损害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劳资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以及刑事辩护等业务。
 
  甘聆伶律师,法学本科学历,拥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良好的职业素养,具有较强的表达和沟通能力,熟悉各法律合同文书的起草、审核、修改。


  在从事法律行业以来,经办过多种不同类型的案件,包括民间借贷纠纷、人身损害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劳资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以及刑事案件。


  在执业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宗旨,秉承“严谨、细致、务实”的工作作风,竭诚为委托人和法律顾问单位服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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