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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湖式入伙,仇人式散伙”该怎么破?—从股权结构设计为切入点

发布者: 正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6/13/2020 9:22:54 PM

自从2014年9月李克强总理在夏季达沃斯论坛上提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倡议后,在960万平方公里土地上就掀起“大众创业”、“草根创业”的新浪潮,形成“万众创新”、“人人创新”的新势态,随之而来的就是各种合伙创业的组合不断涌现。创业既需要融资也需要融智,而对于初创企业来讲,资金、资源、人力资本、渠道等等都是企业初创不可或缺的要素,而这些要素在初创企业中唯有通过股权授予的方式才能体现其价值贡献。那每个要素的占比该如何划分?这就涉及到股权结构的设计了。如何设计股权架构,不仅是一个法律专业的问题,即如何实现内部利益平衡和各合伙人利益最大化,还是一个考验创始人智慧、胸怀和格局的问题。本文仅从法律技术层面探讨一下股权结构的设计,至于怎么选择,创业者需要结合创业公司的自身的特点和现实的需求来做判断。

一、规则的设立是克服人性弱点的良策
公司初创时,各合伙人都是以信任为基础而聚集在一起,大家“兄弟情深”,由于过于信任对方往往会疏忽了规则的建立和约束,当发现对方与自己最初的想象有偏差时,因没有可使用的规则,导致沟通成本和处理难度加大,把握不好尺度甚至可能反目成仇。所以,创业者在企业初创时,既不能纯粹以善意为出发点,也不能纯粹以恶意为出发点,不要将个人感情与商业利益混为一谈,不要寄希望于人性假设却最终沦为人性的试验品,因为人性是最不可靠的,但是我们也不能直接忽视人性,而应该在充分理解、尊重、满足和平衡人性需求的基础上,设定令人敬畏的规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股权架构,通过规则设定而抑制人性趋恶的可能性。人性是设计股权架构的前提,基本前提定好了就可以设计规则了,他们之间是逻辑上的先后关系,不是相互验证的关系,否则就会出现标题中江湖式入伙,仇人式散伙的不良局面。

二、股权规则如何设计才算是合理?
(1)要保证股权规则的合规性
股权合规首先要主体合规,即出资主体合规,自然人身份的合规性,比如公务员,国企管理人员等不能作为出资的主体;其次,出资方式的合规,则要求出资可以以货币出资,实物、土地使用权出资,知识产权出资等,但是不能以劳动力出资,如果不合规,则登记注册会受到影响。再次,出资人数的合规性,如有限公司不能超过50人,股份公司不能超过200人;最后还有一些其他特殊企业设立的合规性问题需要结合特殊监管规定,出资额要满足法定条件,有的还需要进行验资。
(2)创始人要有稳定的控制权
    创始人能保证控制权的稳定是一个股权架构设计是否成功的关键。这就要求创始股东在企业初创的股权架构中能够形成单级稳定的控制局面。这种稳定的控制局面,可以通过单独持股或者股权代持,或者一致行动人协议等方式实现。一般有三种模式的控制权持股模式,即绝对控制(67%以上)、相对控制(50%以上)或者至少是消极控制(34%)的控制权分配格局,控制权越强越有利于公司的稳定。既然强调控制权,那么在股权架构的设计上就应该尽量避免均衡的持股架构。比如五五开,或者按照25%的比例四开。这种结构最大的弊端在于股东之间发生矛盾,大家势均力敌,很容易导致股东会不能做出决策并形成公司僵局,给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带来重大不利影响,严重的甚至还会引发个人争斗。
(3)要充分考虑商业逻辑的需要
股权架构的设计中,必须要充分理解并尊重商业逻辑的内在规律。不同的商业逻辑,对人的价值的认可,对知识、时间和效率的要求等都是不一样的。商业逻辑中很重要的环节就是对权利的分配,对利益的分配,这与股权架构中的股权分配是密切相关的。股权分配如果能够充分反映商业逻辑的需求,匹配不同要素的价值贡献,对于公平、合理的完成股权架构设计具有很重要的意义。比如,有些人力驱动型的公司,对于人力资本的价值依赖非常之大,虽然在公司法的层面,人力资本是不能作为有效的出资方式,但是我们仍然可以通过授予股权的方式来肯定人力资本的价值贡献,只不过人力资本的占股股权出资额在公司注册登记时还是需要通过现金出资的方式予以填补。而那些资金驱动型的企业,资源驱动型的企业,在做股权结构划分时,则根据其内在的商业逻辑,股权价值应该更多的体现在出资额大的股东和可以引荐资源的的股东身上。

三、控制权≠股权,不控股也可以控制公司
传统的创业者在创业股权机构的设计上很关注自己能够在公司持有的实际股权,感觉股权占比越大,自己对公司的控制就越强。实际上我们需要厘清一个概念,控制权≠股权。股权的价值实际上是通过公司的价值而得以体现的。也就是说,只有公司把蛋糕做大了,股权才有其存在的实质价值,即便持股比例小,而公司价值大的,也完全可以凸显其股权的价值。
 那么如何通过不控股的方式来实现控制公司的绝对权力呢?除了传统的依靠股权占比优势来进行控制外,这里有很多曲线救国的方式可以选择。
(1)投票权委托的模式。这个制度的假设前提是股权的高度分散。通过委托投票,可以将小股东的投票权集中起来,从而有效的影响公司决策,对大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进行制约,从而有效的影响公司的决策。从控制权的角度看,公司的股权控制必须最终捆绑在表决权的控制上。因此,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和其他持股人签订投票权委托的协议,将其他股东的持股股份中的全部投票权授予某个股东或者公司行使,从而间接掌控公司的控制权。比如京东模式就属于这种类型,刘强东在京东上市之前持有公司50%的股权,因公司上市需要引进投资方需要稀释股权,刘强东通过投票权委托的方式实现了对京东的绝对控制权。
(2)一致行动人协议模式。也就是公司各股东针对股东会的表决事项,为了能够达成预期目的,抱团一致对外,如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由持股比例大的股东代表一致行动人表决意见。各股东通过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可以间接起到控制公司的目的。因此,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股东不一定是该公司的控股股东,也可能是公司的小股东。比如,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互联网先驱,其两位股东陈宝珍、刘成彦就是通过一致行动关系约定,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且需要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重大事项时采取一致性行动,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事项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时,须事先与另一方充分进行沟通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后,以双方名义共同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等等。双方通过该一致行动的约定保证了两个人对公司行使控制权的稳定性和有效性,不失为利用一致行动的杠杆实现控制权的有效模式。
(3)有限合伙企业持股模式  这种模式主要是通过设立有限合伙这种企业持股平台来实现对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在有限合伙企业中,GP(普通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控制权,除了GP出资部分对应的份额,由LP(有限合伙人)出资形成的全部份额,可以被视为控制权的放大部分。也就是说,按照法律规定,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不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普通合伙人享有公司的绝对控制权和管理权。,比如阿里巴巴名下的蚂蚁金服就是这种模式。马云能用1.2%的股份控制蚂蚁金服关键在于其对有限合伙企业机制的充分利用。

如图所示,就股东结构上看,蚂蚁金服的第一层股东共有23家机构,其中21家外部机构共持有23.57%的股份,两家员工持股平台——君瀚投资和君澳投资共持有76.43%的股份。首先,员工持股平台合计持股比例超过三分之二,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设计,则两家员工持股平台加起来可以掌握公司的绝对控制职权。其次,马云先由个人100%出资成立杭州云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再用杭州云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作为员工持股平台(即君瀚投资和君澳投资)的普通合伙人(GP)。马云的出资虽然只占两家员工持股平台出资额的0.04%-0.05%,却能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和协议约定,通过执行合伙事务而实现对员工持股平台的控制,而员工持股平台共持有蚂蚁金服76.43%的股份。也就是说,从控股架构上来看,马云小比例占股却绝对控制了蚂蚁金服。由此可见,通过有限合伙这种持股平台的设计,也可以实现小比例出资和占股却能实际放大控制权的效果。
除了以上三种非控股但掌握公司控制权的模式外,还有如股权代持、类别股的表决权,运营控制等方式也是常见的实现模式,具体采取哪种模式,还是要结合公司经营的性质、范围、治理结构、战略目标等等具体确定。
    股权架构的设计是公司股权管理的核心和基石,也是公司最重要的顶层设计。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股权架构的设计也是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设计恰当将会使得公司如虎添翼,设计不当,则公司有可能就会陷入仇人式散伙的境地而迅速衰亡。在设计股权架构时,建议还是要多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将防火工作前置,防范于未然才能保障公司良好有序高效的运转和发展。

任国芳律师   
中山大学法学硕士
广东正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现任佛山市律师协会立法委员会委员
佛山市律师协会顺德区工作委员会社会治理工作部干事
广东公共频道《律师说》客座嘉宾
媒体人(孙愈)公益普法工作室宣讲团成员
顺德区工会法律服务优秀律师
顺德区大良街道普法优秀律师
联系电话:15815924162(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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