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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分析

发布者: 正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9/20/2023 4:55:36 PM

案情介绍:

XX主张,其于2021年7月26日入职被申请人一X控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一签订《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任职后端开发工程师。2023年3月,被申请人一未经与申请人协商一致,擅自降低申请人工资3000元,逼迫申请人提出离职。截止申请本案仲裁之日,共拖欠申请人工资2182.86元,申请人多次催促仍拒不支付。被申请人二X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被申请人一的唯一股东,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二对被申请人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提起本案仲裁。

案件分析:

本案极容易与公司法的相关知识相混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条款是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混同情形下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目的在于解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举证责任困难的问题。也正因如此,在审判程序或执行程序中,债权人为实现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最大化,往往直接追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告或被执行人,让其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被申请人二虽然是被申请人的100%控股股东,属公司法规定的一人公司,但因为本案中被申请人一是合法登记成立的劳动关系主体,具有独立的用工资质,是本案的用人单位,被申请人二并不是本案的用人单位,因此,被申请人二并不是本案适格的当事人。申请人将被申请人二列为当事人并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裁决结果: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结论要点:

劳动仲裁与民事审判在责任主体方面存在不同,劳动仲裁机构不能用民事审判的思维划分用人单位的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从而造成错案。在审理劳动案件时,应以劳动法律思维、遵循劳动法律相关实体和程序裁判规则进行裁决。在遇到前述案例中被申请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关责任的时候,要严格区分案件所处的阶段,正确划分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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