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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刑事案件被害人如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发布者: 正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1/10/2020 11:14:53 AM

【前言】

 

    现阶段的刑事法律及相应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受害人如何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笔者以今年亲自办理的刑事案件被害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胜诉的案例,进行简要分析。

 

【案情简介】

 

    王某为精神残疾人。2017年底,王某被高某拐至四川省某市某村,高某将王某卖给何某做老婆。案发半个月后,警方至四川解救出王某,并抓获高某及何某。最终,高某被人民法院以拐卖妇女罪判处五年二个月,何某被人民法院以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判处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王某被拐前,精神疾病经药物治疗,已基本稳定。但被拐卖至解救期间,因被拘禁及遭受强奸,精神疾病加重,遭受了极大的精神创伤。本案刑事部分审理过程中,因两被告人无收入,家庭贫困,未对原告进行任何赔偿。王某要求法院加重判处两被告人,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王某家人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另行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并提出了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

 

【判决结果】

 

    法院不仅支持了王某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同时判决两被告赔偿受害人医疗费、交通费及王某家人误工费等损失。

 

【简要分析】

 

    一、刑事法律、司法解释规定,针对犯罪行为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民事法律有关精神损害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结合前述刑事、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刑事案件被害人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对犯罪行为产生的物质及精神损失请求赔偿。


    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刑事案件受害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否支持,判决结果存有较大差异。有些法院以被告人已被判处刑罚,受害人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中,被告人不应当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刑事案件受害人所遭受的心理及生理创伤远远大于一般侵权行为的精神损害。刑罚目的是惩罚犯罪,刑罚的惩处不能平复受害人的精神、心理及生理创伤。而精神损害赔偿能够适当弥补受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痛苦,缓解受害人的心理压力。

    四、未评到伤残的刑事案件受害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也可获得法院支持。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多支持残疾或死亡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笔者办理的案件,尽管未评到伤残,但法院仍根据案件的事实及证据,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害,并判决多达5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建议】

 

    就笔者执业的司法实践来说,如果刑事案件受害人在刑事案件审理中,被告人未主动赔偿调解的,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能够较好的维护受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及精神方面的损害权益。

 

 


【作者简介】


    黄嘉珍,中国政法大学学士,擅长办理刑事、婚姻继承、合同纠纷案件。因业务精湛入选佛山市中立法律服务社婚姻继承专家库专家;获得顺德区司法局、顺德区总工会“优秀律师”荣誉。
    黄律师身为民盟盟员,热心公益,积极参加社会服务,履行参政议政职能。曾分别获得2017-2018年度民盟佛山市顺德区委员会“社会服务先进个人”;2018-2019年度“参政议政优秀个人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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