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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敏律师调解工作室案例】超退休年龄的人员因工受伤,如何赔偿?

发布者: 正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12/20/2019 10:53:29 AM

案例详情

    人物:范某(女)是顺德区某洁具厂的员工,从事冲床工作。

    事件:2019年5月4日上午,在开冲床生产过程中,不慎将右手食指压伤。事发后,范某被送入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右食指部分缺损伤。因范某受伤时年龄已经52岁,已超了退休年龄,申请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因此她要求工厂进行赔偿。

    申请调解:双方就是否构成工伤及赔偿标准产生较大争议,范某向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何敏律师调解工作室申请调解。


律师介入调解

    何敏律师接到调解申请后,立即向范某和用人单位了解相关案情。范某于2019年5月4日在工作中受到冲床冲压伤害,经诊断为:右食指部分缺损伤,目前已经治疗终结,主要的问题在于其已经52岁超过退休年龄,不能认定工伤,且其又没有进行伤残评定。

 

用人单位表示

 

    用人单位认为是范某到其他员工的冲床操作,不熟悉设备性能、又不按操作规程操作所致,认为企业责任不大,虽然愿意作出赔偿,但员工要求的赔偿额太高无法接受。

 

律师耐心向双方释法明理


    何敏律师归纳认为,双方对应当进行赔偿没有异议,主要争议点有2个:

一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大小;

二是按什么标准进行赔偿。

    经过疏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后,何敏律师主动走进企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耐心向双方讲解了《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详细解释关于工伤的认定条件、赔偿标准,关于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和责任划分等,双方均表示愿意再考虑调整自己的期望。
   

    7月23日,何敏律师再次走进企业,主持双方面对面协商,并将按工伤标准和按人身损害标准分别进行了逐项列明核算,双方终于回到赔偿额的具体数额上,并逐步缩小差距。何敏律师认为达成调解的意向终于成熟,遂让双方到调解工作室调解。


 

(律师调解现场)

 

    在何敏律师调解工作室,范某明确已经清楚了相关赔偿标准,且自愿放弃伤残等级鉴定,对自身的伤残情况及可能达到的等级已经充分了解。何敏律师根据双方的意愿细化了协议条款,双方当场签署了调解协议书,由用人单位向范某支付各项赔偿款70000元。

 

    直至8月中旬,何敏律师致电用人单位负责人,询问款项是否按约定的时间支付到位,在得知已经按时支付后,才放下心来。

 

该调解案例中给大家揭示了
相关的劳动法相关内容,
一起来看看!

 

    一、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什么关系?职工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引起的争议属于什么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但该条规定并不明确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从该条文理解,只要是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无论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双方形成的都不再是劳动合同关系,不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2月18日发布的《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增加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适用于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情况,作为对《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增补的侵权责任纠纷的案由,因此,本案应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二、本案赔偿是参照工伤保险待遇还是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用本条例。”,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劳动者受聘到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双方对损害赔偿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由于工伤保险待遇属于劳动争议,设置了劳动争议仲裁的前置程序,劳动者对仲裁不服的再通过向法院起诉解决,而本条规定是仅可参照工伤待遇支付赔偿费用,但如果发生争议,不可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不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而是普通民事案件。
   

    故此,根据以上规定,关于赔偿标准的问题,既可参照工伤待遇主张,也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主张。

 

三、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属于什么性质?

   

    根据民事法律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经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后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因此,一旦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签署调解协议书,即视为双方同意按协议的内容履行义务。

 

四、但是调解协议签署后,一方可否反悔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因此,特别是如本案中所涉及的一方受到伤害赔偿问题,由于没有工伤认定,也没有伤残等级鉴定,如果赔偿数额偏低,极易引起当事人反悔,起诉要求撤销或变更协议,重新计算赔偿。因此,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此类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释明法律规定的标准,引导双方在合理的范围内互谅互让。且调解过程中要注意:①尽量不在治疗终结前达成调解协议,避免出现乘人之危的情形;②调解时,要询问是否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对自身伤害可能达到的伤残等级及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是否都已经完全清楚,是否自愿放弃伤残鉴定,并做好相应的笔录,避免出现重大误解的情形;③达成调解时的赔偿数额,与法律规定的标准相比较不得明显偏低,避免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形。

 

 

 

     何敏律师调解工作室,成立于2019年5月,是顺德区委政法委在 “顺德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创新”工作中,在全区以个人命名的20个调解工作室之一(全区律师个人调解工作室仅有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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