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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房产归被执行人配偶所有但未过户,能否停止执行?

发布者: 正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6/29/2022 11:21:57 AM

【案情简介】

刘某与萧某于19933月登记结婚。

20067月两人共同购买了涉案房屋,登记所有权人分别为刘某与萧某。

20097月,刘某与萧某诉讼离婚,在法院主持下达成《民事调解书》,约定涉案房产归刘某一人所有,与萧某无关。该民事调解书于20097月生效,但双方并未办理变更登记。

201912月,A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萧某支付2017-2019年期间未付货款及利息。后法院判决全部支持A公司的诉讼请求,萧某需承担上述货款及利息。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萧某未履行义务,A公司于202011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2012月法院查封涉案房屋并裁定拍卖。

刘某在得知上述情况后,委托律师代为起诉

【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要求中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后法院裁定驳回刘某的异议请求。驳回后律师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诉请:1、确认涉案房屋系刘某个人财产2、法院停止对涉案房产的执行。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1、登记在刘某与萧某名下的涉案房产是否为刘某所有;2、案外人刘某的权利是否足以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萧某在本案债权债务发生前,就已经人民法院调解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处置,相关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无证据证明二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故意,二人在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真实有效。刘某请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本院予以支持。

A公司对萧某享有金钱债权,且只为萧某个人债务,刘某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因此不应执行刘某的财产。

法院据此判决:确认涉案房屋归刘某个人所有,不得对涉案房屋采取执行措施。

【案件延伸思考

1、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当事人身份如何列明?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2、刘某能否直接提起确权之诉?如不能,该如何提出确权请求?

不能,需要依照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八条规定:审判部门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权利。《异议复议司法解释》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述规定表明,对执行法院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案外人如果要排除执行,最有效的途径是直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提出异议和诉讼。如果去另案诉讼或仲裁,即使取得了生效法律文书,并不能因此当然地排除执行。

3、本案的民事调解书是否属于导致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

    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七条:“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变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

4、如果刘某与萧某协议离婚的,离婚协议书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能否对抗申请执行人?

不一定。此种情况较为常见,离婚协议书不能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并不当然阻却执行。需根据申请执行人权利性质不同(区分金钱债权与非金钱债权,是否有抵押权)、权利取得的时间与来源等其他相关因素进行价值衡量,综合作出判断。最高人民法院曾有一则公报案例,(2015)民一终字第150号可供参考。

作者简介

严梓涛,广东正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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