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职业病、工伤、精神损害赔偿金
【基本案情】
小黄是广东A新材料有限公司员工,从事质检工作,公司为其购买了社会保险。小黄在2013年7月至2017年7月期限先后多次入院治疗,最终被诊断患职业性中度哮喘。经认定,小黄所患职业病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等级评定为6级。小黄遂就工伤待遇赔偿事宜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并在仲裁过程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
【裁决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基于小黄未提供因工伤导致精神损害的证明,不支持其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
【法律评析】
一、对患职业病劳动者主张精神损失表示理解。职业病在早期不易察觉,危害容易被忽略,以致未能及时根治。同时,职业病可能会诱发其他疾病,治疗周期长,治愈难度大,终身受苦。作为家庭主要经济支柱的劳动者一旦患职业病,失去了收入来源的同时,长期又为治疗奔波,将直接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甚至妻离子散。如在报道张海超案例中,《他是中国开胸验肺第一人 如今变成这只肺的奴隶》1一文中提到“张海超形容自己是‘用钱来续命’,而续命的钱,又是拿命换来的”。可见,较一般的工伤来说,职业病患者所遭受更多的往往是来之长期治疗所引起肉体和精神上的折磨,其身心健康必然大打折扣。因此,职业病劳动者主张精神损害合乎情理。
二、《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未列有精神损害赔偿金这一项。《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所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是没列有精神损害赔偿金这一项。同时,《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亦未见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金。就一般的工伤案件而言,立法和司法实践均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主张。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确认了患职业病应当认定为工伤。那么,这是否表明了职业病就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呢?若回答是肯定的话,则有背精神赔偿制度的旨意。权利人一旦因被侵犯人格权利而遭受到严重精神损害即可提出精神赔偿诉求。精神赔偿制度旨在弥补权利人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
三、劳动者遭受职业病工伤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有法可依。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职业病防治法》较《工伤保险条例》是上位法,法律既然赋予了职业病病人可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外的其他主张,那么,职业病病人有权根据民事法律(即《侵权责任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同时,《广东省高院、广东省劳动仲裁委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12年)》第5条规定,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工伤或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已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可见,劳动者遭受职业病工伤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显然合理合法。
【建议】
就笔者执业地域的司法实践来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支持该类型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诉求是常见做法。但不必过于担心,基于劳动者遭受职业病工伤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有法可依,小黄可在收到裁决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的判例[如案号为(2016)粤0608民初1418号一案]亦印证了笔者的观点。
【参考资料】
1、《他是中国开胸验肺第一人 如今变成这只肺的奴隶》 来源:新京报,作者:王瑞锋 尹亚飞,2018年7月24日;
麦勇常律师